美术用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信息来源:美术用品专委会 发布时间:2015-03-24
第一条: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美术用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美术用品专委会)是协会根据美术用品产业的发展需求而成立的。其规范名称为,中文:中国文教体育用品协会美术用品专业委员会。英文:Art MaterialsCommittee of China Stationery & Sporting Goods Association。
第二条:美术用品专委会是全国美术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参加的行业性机构,是协会的分支机构,受协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美术用品专委会的宗旨:是为生产和经营美术用品的会员企业服务。积极贯彻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发展方针,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团结协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促进和推动全行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美术用品专委会结合本行业特点着重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引导和促进美术用品生产与经营,为满足市场和广大美术专业人士的需求,为促进和推动我国美术文化事业的发展,为行业和企业进步作贡献。
2、组织开展美术用品行业调研工作,收集.整理行业相关资料,分析行业的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发挥会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及会员企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3、加强美术用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联系,交流、传递同行业的信息,促进协作发展。引导会员单位模范遵守“自律公约”防止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权行为,组织反倾销工作。沟通会员企业与市场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4、在协会指导下,在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时,提出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执行和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安排。
5、充分利用协会刊物和美术用品专委会网站,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平台,宣传行业品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
第五条:会员:凡承认协会<<章程>>及美术专委会工作条例,依法在我国取得工商登记执照,从事有关美术用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介绍人介绍并经2/3会员同意即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1)享受协会《章程》和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权利。
2)会员可通过美术用品专委会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有关问题或请求权益保护。
3)享受美术专委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2、义务:1)履行《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各项义务。
2)积极参与协会与美术用品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努力完成协会和美术用品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工作机构设置:美术用品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协会推荐,由美术用品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美术用品专委会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美术用品专委会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为本专委会的决策机构。美术用品专委会的重大工作决议,必须经主任、副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美术用品专委会下设秘书处,协助主任处置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美术用品专委会主任聘用,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经费:
美术用品专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不再单独收取会费,由协会单设科目统一管理财务。
1、经费来源:
1)协会从会费中划拨;
2)会员单位和社会赞助;
3)其他合法收入。
2、经费使用原则:美术用品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
1)为会员单位开展各项服务工作的支出;
2)为实现美术用品专委会各项工作任务所需的支出;
3)其他正常必要的支出。
美术用品专委会的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如遇到重大活动支出费用较大,由美术用品专委会与会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条例解释权属美术用品专委会。